房贷转经营贷,背后隐藏着多少风险?

浏览数:147 发布时间:2024-03-29 02:18:04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孙乃清 陈茜

  有不法中介声称,房贷可以通过低利率经营贷、转经着多信用贷置换高利率房贷的营贷隐藏方式,减少房贷利息支出,背后诱骗购房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少风其背后却隐藏着高额服务费、房贷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转经着多这种“转贷降息”的营贷隐藏操作方式,不仅给购房者带来极大风险,背后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少风

  近日,房贷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转经着多秉持“小案不小办”的营贷隐藏原则,深挖案件背后的背后深层次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少风深化诉源治理,以司法之力筑牢“金融安全绿色屏障”。

  从小案中追索背后大问题

  “我方要求被告付清中介服务费34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陈述道。

  “我确实跟原告签了中介合同,他们当时说,帮我把房贷置换成经营贷,手续流程都交给他们,利息能少几十万元,谁能不心动?”被告姚某哭诉道。

  这是前不久发生在高港区法院的一幕庭审场景。其背后是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案件虽看似简单,但原被告陈述中涉及的“转贷”“过桥”“降息”“手续费”等字眼却引起了承办法官彭建平的关注。

  “现在大部分买房人是按揭贷款,利率较高,我们就想着做‘转贷降息’的生意。”经过彭建平多次询问,原告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说了实话,“通过提供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尾款,房子解押后再重新抵押给银行,把房贷转为经营贷。这样一来,贷款利率降低不少,且贷款都是通过银行正规放贷,这在行业内并不少见。”

  阅览卷宗后,彭建平发现被告姚某作为委托人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中介人作为贷款顾问,由中介人提供过桥资金、审批材料、营业执照等贷款所需材料,中介人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代为办理经营贷相关业务;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手续费34000元。

  据姚某陈述,其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另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该公司向姚某提供过桥资金用于结清房贷尾款,姚某支付年利率8.6%的借款利息,共计28000元。姚某回忆,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业务”时,只宣称提供垫资服务、转做经营贷,并没有说明包括哪些费用。

  “当时我也是一头雾水,就觉得太划算了,谁想到这种中介服务就是钻监管漏洞,反而增加了我的负债压力。”直到对方将其诉至法院,姚某这才“如梦初醒”。

  经过彭建平一番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转贷降息”实质上是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从法律上说不被允许。后原告某中介公司主动撤诉,案件得以化解。

  制发司法建议防金融风险

  案件虽已办结,但事情并未结束。这家中介公司是否属于“不法中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骗取贷款”?会不会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一连串的疑问让彭建平并未就此“罢休”,整理好所涉及的疑点,案件被提交至该院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予以讨论。

  “中介公司以降息为诱饵,诱导贷款人与他们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一方面出借过桥资金,收取借款利息;另一方面约定高额手续费,明显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损害用款人的利益。”

  “但他们结清了房贷尾款,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贷款,从银行审查角度看,这种操作表面上并没有问题。”

  “办理金融案件时要透过现象看到问题,预防发生金融风险。”

  在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上,与会法官围绕疑点问题纷纷发表意见。经过讨论,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陆乔立提出建议:“要对这些现象和问题进行梳理,将潜在风险进行详细说明,而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为此,高港区法院就该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基于调查成果先后向金融监管部门、部分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与其他服务公司合作、收取不合理的服务咨询费用、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不良债权转让的监管力度”等,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社会治理啄木鸟”的作用,有效从源头预防风险。

  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风险诉源治理,2023年11月,该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关于加强金融各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房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转贷降息”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司法建议书指出,“转贷降息”行为具有虚构材料转贷藏风险、高额中间费用增压力、虚假违规营销乱秩序等风险特点,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部门协作、监督指导和法治宣传,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收到司法建议后,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回函称将对违规企业进行核查,并表示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进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大监管”落地落细,压实银行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强化信贷人员监督管理,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形成全链条防控

  “切实预防金融风险,仅凭法院一家单打独斗,难以形成防范金融风险的共治格局,必须聚合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各方力量,才能真正达到风险防控的预期效果。”高港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树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为此,高港区法院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推动成立“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法学会金融风险防控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邀请政法机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加入,聘请金融法律专家为顾问,通过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研判,为破解金融风险防控难点问题提供专业指导。

  依托于研究会,该院还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联合揭牌成立“金融风险防控基地”,以基地为桥梁,法院与该行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讲座、“法律门诊”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有效预防风险提供司法服务。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法院通过一起小案件的办理,敏锐地发现了问题,并主动关注金融风险防控的大课题,值得点赞!分行将在法院的指导下,增强防控能力,深植合规理念,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做好做实。”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分行副行长杨振国说。

  据高港区法院代院长朱广洲介绍,一直以来,该院高度重视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关注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深入研判创新合作、招商引资、贷款担保等方面疑难问题,牵头制定相关行业规约,指导国有企业将合规要求全面融入公司决策运营各个环节;针对新兴金融产业迅速发展的特点,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采取类案建议与个案建议相结合的方法,堵住漏洞;与相关单位开展诉源治理“全链条”、矛盾化解“一站式”活动,进一步强化涉金融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源头,减少诉讼增量。